(2013)陈执民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执行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正平、安宗香、高掌鳌、谷锦平借款合同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正平,安宗香,高掌螯,谷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民字第00453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靳喜仓,任理事长。被执行人高正平,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光芒村六组。被执行人安宗香,女,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光芒村六组。被执行人高掌螯,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光芒村五组。被执行人谷锦平,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堡村五组。本院在执行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正平、安宗香、高掌鳌、谷锦平借款合同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陈民二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义务。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陈民二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肖仓孝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田迎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