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刑初字第01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苏×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刑初字第0125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曾用名:苏×),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3日被羁押,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13)1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佟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苏×酒后驾驶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宝景大厦附近时,与一辆东风日产牌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苏×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6.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查获经过,122报警台电话记录表,证人穆×、刘×1、刘×2的证言,酒精检验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检测工作记录,摩托车车辆类型鉴定书,视听资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照片,人口信息表及被告人苏×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交通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苏×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本院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侯春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道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