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民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黄凤萍与齐雪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凤萍,齐雪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1011号原告黄凤萍,农民。被告齐雪君,农民。原告黄凤萍诉被告齐雪君相邻出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凤萍以与被告齐雪君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齐雪君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黄凤萍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凤萍撤回对被告齐雪君相邻出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凤萍负担。审 判 长 陈 平代理审判员 陈思思人民陪审员 李大志二0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苏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