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韩发崇与张艳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发崇,张艳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332号原告(反诉被告)韩发崇。委托代理人乐杰鸿,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亚,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张艳红。委托代理人赵飞,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韩发崇诉被告(反诉原告)张艳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发崇于2013年12月5日自愿撤回起诉,被告张艳红亦于当日自愿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宣判前,原告韩发崇自愿撤回起诉、被告张艳红自愿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韩发崇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张艳红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韩发崇负担,余额525元退还原告(反诉被告)韩发崇;反诉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张艳红负担,余额525元退还被告(反诉原告)张艳红。审 判 长 张西俊人民陪审员 阴彦平人民陪审员 王广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