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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广西临桂农村合作银行与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临桂农村合作银行,李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初字第1107号原告广西临桂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临桂县城金水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工作单位广西临桂农村合作银行六塘支行,职务信贷员。被告李XX。原告广西临桂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创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蒙威全及人民陪审员阳小弟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2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3月7日被告李XX向原告广西临桂农村合作银行六塘支行借款人民币9××00元整,双方签订了农合银(2009)小额借字第22××6号《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至2010年3月××日到期,月利率4.42×׉,上浮80%,还款方式为按年结息,到期还清。贷款到期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均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XX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作出书面答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李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原告广西临桂农村合作银行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7日被告李XX向原告广西临桂农村合作银行六塘支行借款人民币9××00元整,双方签订了农合银(2009)小额借字第22××6号《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至2010年3月××日到期,月利率4.42×׉,上浮80%,还款方式为按年结息,到期还清。贷款到期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只归还了原告0.01元,其余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均未归还,经原告多次催收均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XX归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9499.99元及利息6××92.74元(利息截止2013年10月24日止,余下部分另计);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和原告提供的1、借款申请报告、借款申请书;2、农户小额借款合同1份;3、广西临桂农村合作银行借款借据1份;4、被告居民身份证;××、贷款催收证明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9499.99元及利息6××92.74元(利息截止2013年10月24日止,以后利息另计)未予归还是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为凭。被告应及时归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9499.99元及利息6××92.74元(利息截止2013年10月24日止,以后利息另计)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凿,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XX归还原告广西临桂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499.99元及利息6××92.74元,利息已清算至2013年10月24日,以后利息从2013年10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农村合作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直至还清欠款止。案件受理费202元,由被告李XX负担。以上债务,限履行义务人在本判决生效后1××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期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最后履行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2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3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创福审 判 员  蒙威全人民陪审员  阳小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伍江林第1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