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刑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宋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榆刑初字第00022号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男,1973年1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2005年1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后一直在逃。2013年9月10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上网追逃,同年9月11日被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民警抓获,9月28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榆区检刑诉(2013)6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亚莉、王一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11月4日凌晨1时40分许,被告人宋某驾驶皖L437**、皖L44**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北向南行驶至210国道371㎞处榆阳区镇川段时撞与前方同向停放的任某某驾驶的陕K168**东风大货车左后尾部,致皖L437**车上乘员张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宋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兑现。经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任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某无责任。以上指控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被告人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4日凌晨1时40分许,被告人宋某驾驶皖L437**、皖L44**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北向南行驶至210国道371㎞+600m处时撞于前方同向停放的任某某驾驶的陕K168**东风大货车左后尾部,致皖L437**车上乘员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宋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任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某无责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宋某的供述,证明2004年11月4日凌晨1时40分许,其驾驶皖L437**、皖L44**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北向南行驶至210国道317㎞处榆阳区镇川段时与任某某驾驶的陕K168**东风大货车发生交通肇事的事实。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证明2004年11月4日凌晨1时40分许,其驾驶陕K168**东风大货车行驶至210国道317㎞处榆阳区镇川段时,被一辆半挂车追尾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明宋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车上乘员张某某死亡的事实。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表、检车记录,证明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此次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情况。事故现场照片,证明事故发生的现场情况以及被害人死亡的事实。被告人宋某的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的户籍情况。以上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关联并印证一致,足以证明被告人宋某上述犯罪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宋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张某某的家属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宋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5067.82元,并已兑现。该事实有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宋某在公安侦查阶段以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社会效果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本院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文慧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