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邻水民初字第40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钟昇诉被告钟晓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昇,钟晓(小)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4036号原告钟昇,女,汉族,生于2004年06月13日,小学生,住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天成名都天成苑八单元4-1,公民身份号码:511623200406133781。法定代理人钟国华,男,汉族,生于1970年02月07日,自由职业,住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天成名都天成苑八单元4-1。系原告之父。被告钟晓(小)波,男,汉族,生于1991年12月20日,农村居民,住邻水县城南镇新安村8组9号,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9112201675。委托代理人钟在富,男,汉族,生于1963年02月17日,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邻水县城南镇新安村8组9号。系被告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昇诉被告钟晓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昇于2013年12月5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昇负担。审 判 长 向 曦人民陪审员 袁 红人民陪审员 陈莲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冯小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