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执字第023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西安海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陕西海博经贸实业有限公司物业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12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海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海博经贸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236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海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长安北路48号。法定代表人魏平平,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海博经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长安北路48号1号D座。法定代表人曾鹰,总经理。本院受理的西安海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陕西海博经贸实业有限公司物业费纠纷一案,本院(2008)碑民再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因该案与本院(2008)碑民再字第13号案件互为给付之内容,后在本院审监庭主持调解下,三方达成协商。现三方协议已履行完毕,三方再无纠纷,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碑民再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卫东审 判 员 梅宏枝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