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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民初字第028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何艳与刘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艳,刘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户民初字第02868号原告何艳,女,1986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超,男,1984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艳与被告刘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艳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讲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杜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