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行终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孙阳兵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阳兵,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分局,深圳市好又多量贩百货有限公司翠竹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行终字第6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阳兵,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分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03号。代表人王建青,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育波,该局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好又多量贩百货有限公司翠竹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翠竹北路华达园地下一层、首层和二层。代表人钟世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晓丽,女,汉族。上诉人孙阳兵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分局市场监督行政处理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3)深罗法行初字第6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阳兵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孙阳兵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阳兵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孙阳兵负担,多收部分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仲明审 判 员 罗毓莉代理审判员 杨宝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XX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