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29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9-12-22
案件名称
周忠向、冯云龙等与张作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忠向;冯云龙;李霞;张作峰;张效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东民初字第2960号原告周忠向,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中心医院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冯云龙,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滨海公安局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李霞,女,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胜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滨州市博兴县。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永涛,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作峰,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张效俊,男,194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垦利县黄河口镇第二小学退休职工,住东营市垦利县。委托代理人张作峰,男,基本情况同上,系被告张效俊之子。原告周忠向、冯云龙、李霞与被告张作峰、张效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闫晓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作峰欠原告周忠向、冯云龙、李霞借款10万元于2014年3月15日前付清;二、被告张效俊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张效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作峰追偿;四、本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张作峰、张效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闫晓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薛玉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