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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渡法民初字第01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李国安,谢星,余兰与李继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安,谢星,余兰,李继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渡法民初字第01551号原告李国安。原告谢星。原告余兰。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林长,重庆鸿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继明。委托代理人何远明,重庆市梁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李国安、谢星、余兰与被告李继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安、谢星、余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继明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国安、谢星、余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国安、谢星、余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