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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汉民初字第26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甲、陈某乙与被告陈某丙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汉民初字第2644号原告:陈某甲,男,生于1997年8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法定代理人:唐某,女,生于1972年7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系原告陈某甲之母。委托代理人:唐一权,宣汉县蒲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某乙,女,生于2007年5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法定代理人:唐某,女,生于1972年7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系原告陈某乙之母。委托代理人:唐一权,宣汉县蒲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丙,男,生于1963年5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统宣,宣汉县胡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某甲、陈某乙与被告陈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陈某甲、陈某乙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陈某乙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陈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陈某甲、陈某乙负担。审判员 吴 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垭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