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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马威与广州爵顿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威,广州爵顿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362号原告马威,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广州爵顿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梓辉。原告马威诉被告广州爵顿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期限届满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于2012年3月19日入职被告处工作。由于被告自身原因,被告向其提出解约要求,双方并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其已于2013年6月6日完成离职交接手续,但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赔偿金,故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1250元及违约金22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是被告的员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现原告就被告未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问题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未经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故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项英子人民陪审员  潘 聪人民陪审员  曾燕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郭 谧陈韵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