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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金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冶信用社与刘广庆、张合顺、姬保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冶信用社,刘广庆,张合顺,姬保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金初字第00046号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冶信用社。委托代理人王小平,系该信用社职工。被告刘广庆,男,1959年9月26日出生。被告张合顺,男,1949年9月13日出生。被告姬保新,男,1959年1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冶信用社与被告刘广庆、张合顺、姬保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冶信用社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冶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冶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94元,由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冶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初蓓佳人民陪审员  秦海霞人民陪审员  张军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希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