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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驻民一终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西平县慧沣食品厂、冯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平县慧沣食品厂,冯巧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驻民一终字第5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平县慧沣食品厂。法定代表人康松柏,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康永军,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陈书金,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巧,女,194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代冠新,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西平县慧沣食品厂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西平县慧沣食品厂的委托代理人康永军,被上诉人冯巧的委托代理人代冠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12日上午10点,冯巧在西平慧沣食品厂工作车间领取包装袋时,被包装机器流水钱上挡丝挂住工作服,加之地面存在油污较滑致摔倒受伤。冯巧受伤后,被送往西平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后发现肌腱断裂,于2012年6月6日至同年6月11日入住西平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3361.2元。2012年12月26日,冯巧委托驻马店圣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冯巧因外伤致左拇指伸肌腱断裂,手术治疗后遗留左拇指屈曲畸形、指间关节功能丧失的伤残程度为九级,支付鉴定费700元。冯巧受伤后,西平慧沣食品厂已赔偿2700元。另查明,2012年12月12日,冯巧申请工伤认定,西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冯巧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受理范围,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原审法院认为,冯巧、西平慧沣食品厂之间雇佣关系明确。冯巧在西平慧沣食品厂工作期间遭受人身损害,鉴于其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20%的责任;西平慧沣食品厂生产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地面含油污较滑存在过错,应承担80%的责任。西平慧沣食品厂辩称已为冯巧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冯巧损失应由保险公司理赔。因冯巧未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属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对该辩称不予支持。西平慧沣食品厂作为投保人可另行主张权利。冯巧的损失为:1、医疗费3361.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5天×10元/天=50元;3、营养费:5天×10元/天=50元;4、误工费:自受伤之日起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共227天×43.8元/天=9942.6元;5、护理费:5天×43.8元/天=219元;6、残疾赔偿金:16年×6604元/年×20%=21132.8元;7、精神慰抚金10000元。冯巧损失共计44755.6元,支持33104.48元(44755.6元×0.8-2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西平慧沣食品厂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冯巧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33104.48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冯巧负担200元,西平慧沣食品厂负担850元。西平慧沣食品厂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显属不当且与事实相悖;二、被上诉人的伤残鉴定是其本人自行申请所作,上诉人多次提出异议,原审法院未采纳,二审中申请重新鉴定;三、被上诉人冯巧提供的证人与其系亲属关系,其证言不应采纳。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其它赔偿项目按50%的份额赔偿被上诉人冯巧,或发回重审。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冯巧在上诉人西平慧沣食品厂工作时摔倒致伤,西平慧沣食品厂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但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冯巧向审法院提交了鉴定报告等证据。西平慧沣食品厂虽对冯巧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异议成立。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申请对冯巧的伤残重新鉴定,但其未提交书面申请及预交鉴定费。上诉人西平慧沣食品厂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王西平县慧沣食品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文德群审判员  廖化宇审判员  丁 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振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