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申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王树明与刘志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树明,刘志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申字第2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树明,男,1968年7月6日生,满族,无业。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志国,男,195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再审人王树明因与被申请人刘志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遵民初字第1829号民事判决和本院作出的(2013)唐民四终字第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树明申请再审称:两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刘志国与被告王树明于2O13年4月2日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王树明未按协议要求用彩钢瓦围到该楼房主体结构三层,且未采用钢结构,其行为己构成违约”。该认定是非常错误的,申请人完全按照协议要求用钢结构及彩钢瓦围到该楼房主体结构三层。对此,申请人有确实充分的新证据足以证明。假如申请人履行协议与约定有差距,申请人也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不应当判决解除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双方的2013年4月2日《协议书》约定:“乙方在2O13年4月20日前将饭店后厅用钢结构围到三层,外边用彩钢围住,但不得破坏二层以下及其它楼房原有现状及整体结构。”这就充分说明了,申请人按照协议的约定将饭店后厅用钢结构(方形钢管焊接、钢铁丝加固)围到三层顶部,外边用彩钢围住。因为,申请人按约所建的钢结构及彩钢是在申请人自己所建的饭店后厅两层楼房以上建的,饭店后厅两层主体楼房是双方认可的,也是事实存在的,更是申请人自己开支4260OO元钱所建的,否则,双方不可能在协议书中约定:不得破坏二层以下及其它楼房原有现状及整体结构。综上,两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符合民事再审的相关法规规定。刘志国提交意见称,2013年4月2日,双方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已然诉致法院,在审理中,在中间人的主持下基于信任,双方达成了书面和解协议。在约定的4月20日到期后,申请人违反协议约定,构成根本违约,原审依法解除合同合理合法。申请人申请再审就是为了拖延时间,应予以驳回。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已就双方的协议的合法性和履约情况进行了审查,认定申请人构成根本违约并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无不当。申请人在再审申请过程中提交的证人证言,不足以认定申请人已经按照双方的协议履行了约定内容。综上,王树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树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光宇代理审判员 康永杰代理审判员 杜 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单征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