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和民一初字第008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涂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一初字第00844号原告:涂某,女,1987年12月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86年6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某某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目的正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涂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涂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太文审 判 员 谢庆升人民陪审员 夏荣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