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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和民一初字第008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涂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一初字第00844号原告:涂某,女,1987年12月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86年6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某某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目的正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涂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涂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太文审 判 员  谢庆升人民陪审员  夏荣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