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济中区民催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郓城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申请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郓城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济中区民催字第63号申请人郓城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保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翠美(特别授权),女,汉族,1969年5月26日出生,该公司员工。申请人郓城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1020005222446388,票面金额10万元,出票人山东弘运煤业有限公司,收款人郓城昊泰煤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3年7月30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1月28日,付款行为工行济宁分行营业部,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郓城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冰审判员 马 英审判员 乔 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秦廷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