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肇德法民一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悦城信用社与王瑞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悦城信用社,王瑞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德法民一初字第390号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悦城信用社。住所:德庆县悦城镇。组织机构代码:56829205-0。负责人:严杰锋,主任。被告:王瑞群,男,汉族,住德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悦城信用社诉被告王瑞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属于依法处分其民事诉讼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悦城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4元,由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悦城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覃治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希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