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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民终字第18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王晓华与南通王府佐丹诗家具广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晓华,南通王府佐丹诗家具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8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晓华。委托代理人洪加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通王府佐丹诗家具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亚琴。上诉人王晓华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3)崇民初字第0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晓华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晓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规避法律,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晓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王晓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勇代理审判员  丁净玉代理审判员  高 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晓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