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宾民初字第22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宾民初字第2282号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邓世强,宜宾县声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仕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仕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根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