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民初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庆山诉被告杨炳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淮民初字第1194号原告李庆山。委托代理人郑金莉。被告杨炳伟。原告李庆山诉被告杨炳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庆山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于2013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庆山及其委托代理人郑金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炳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庆山诉称,原告在淮滨县固城乡街道开办一电器门市部,2013年9月12日被告杨炳伟从原告门市部购买海尔电视机、洗衣机、气灶、热水器、饮水机各一台,共计5900元,被告杨炳伟当时并未付款而是出具欠条一张,承诺2013年9月26日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欠,为追索欠款特向法院起诉。被告杨炳伟未作任何文字答辩。本院对被告杨炳伟的父亲杨树锋进行了调查询问,杨树锋辩称,其儿子杨炳伟欠原告李庆山5900元是事实,其本人也欠原告李庆山600元,但因原告李庆山拖欠其盖房工钱6700元故不归还原告电器欠款。原告李庆山为支持自己的诉求向法庭提交了被告杨炳伟所签写的一张欠条,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欠款事实。被告杨炳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材料。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庭审意见,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原告李庆山在淮滨县固城乡街道经营一家电器门市部,2013年9月12日被告杨炳伟为结婚需要从原告门市部购买海尔电视机、热水器、气灶、洗衣机、饮水机各一台,共计5900元,当时并未付款,被告签写欠条一张约定婚后还款,后该欠款因原告李庆山与被告杨炳伟父亲之间的欠款一事而久拖不还,原告李庆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还款。本院认为,被告杨炳伟签写欠条一张,原、被告之间欠款事实清楚,对于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杨炳伟父亲所述其与原告之间的盖房工钱纠纷可另行通过诉讼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炳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李庆山欠款5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炳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 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温亚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