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商特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陈雄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陈雄,麻丽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商特字第31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负责人:刘其先。委托代理人:王川海。委托代理人:周春草。被申请人:陈雄。被申请人:麻丽环。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与被申请人陈雄、麻丽环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自愿撤回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撤回申请。审判员 包建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金哲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