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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淳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杭州正大装饰有限公司与杭州千岛湖新概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正大装饰有限公司,杭州千岛湖新概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淳民初字第26号原告:杭州正大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红五月村二区181号。法定代表人:张锡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千岛湖新概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南路16号。法定代表人:余书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修书。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正大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千岛湖新概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正大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400元,减半收取51700元,由杭州正大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 高审 判 员  姜勇军人民陪审员  吕如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洪玉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