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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商初字第2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杭州荣兴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碧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荣兴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张碧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2127号原告:杭州荣兴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静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东宇。被告:张碧艳。原告杭州荣兴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碧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企业网站制作费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曾碧莲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东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2年7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国际互联网网络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建立独立企业网站并提供相关网络服务,费用合计6000元,被告先预付定金1000元,余额待网站做好后一次性付清。2012年8月14日,原告完成网站制作并通知被告验收。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五日内验收并作出回复,否则应视为已认可该网站并验收合格,且须在之后十日内结清余款。被告一直未对该网站提出异议,因此按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2年8月30日前结清余款。原告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碧艳支付原告杭州荣兴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网站制作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张碧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曾碧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徐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