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江开法执字第28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静梅申请执行梁国强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静梅,梁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字第2821号申请执行人郭静梅,女,1974年8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梁国强,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关于郭静梅与梁国强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开法交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赔偿13406.7元给申请人,但其没有履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银信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在期限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经查银信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在期限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江开法执字第28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邹 华人民陪审员  周秀娟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振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