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36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李斐娟与蒋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斐娟,蒋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642号原告:李斐娟。被告:蒋欣。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斐娟与被告蒋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斐娟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斐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李斐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美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朱晓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