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法民初字第040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告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法民初字第04088号原告戴某某,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曾祥熙,重庆市铜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巫某某,女,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诉被告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缴纳120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