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长中刑二终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刘曙菱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曙菱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长中刑二终字第00377号原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曙菱,曾用名刘术林,原系湖南大方圆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0年10月12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3年5月10日被逮捕。现押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蔡根深,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曙菱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作出(2013)开刑初字第003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曙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原审被告人刘曙菱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3)开刑初字第0034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阳华审 判 员  蒋家来代理审判员  赵 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牟治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