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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刑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朱亚军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万刑初字第712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亚军,别名朱卫东,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于山西省五寨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五寨县,暂住太原市。2005年1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6年3月6日释放。2013年6月19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公刑诉(2013)6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亚军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利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亚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5月11日晚,被告人朱亚军在本市万柏林区丽华苑,以被害人刘某与其女友张某发生性关系为由,持刀对被害人刘某进行威胁,胁迫被害人刘某写下8000元欠条,并扣押被害人刘某的苹果4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447元,豪爵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495元。破案后,手机、电动车追回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证人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前科犯罪证明材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亚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亚军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亚军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亚军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亚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13年12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利平人民陪审员  张克明人民陪审员  尹利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