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85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佳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栾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