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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85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佳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栾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