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民初字第005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魏党与晋州市东隆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党,晋州市东隆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晋民初字第00568号原告魏党。委托代理人:牛聚强,河北牛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晋州市东隆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小樵村。法定代理人:周玉波。委托代理人:王春梅,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魏党诉被告晋州市东隆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耿瑞波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党及其委托代理人牛聚强、被告晋州市东隆纺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春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党诉称:2012年春节后经魏某介绍,原告魏党到被告处工作,2013年4月20日原告在操作梳棉机时右手被挤伤,被告将原告送至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治疗。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晋州市东隆纺织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魏党的证人证言不足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为原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针对上述焦点原告魏党的证人魏某、孟某到本庭作证,二人均证实2012年原告魏党在被告晋州市东隆纺织有限公司工作。本院认为:原告魏党主张与被告晋州市东隆纺织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原告魏党向本院提供证人魏某、孟某证实2013年原告魏党在被告晋州市东隆纺织有限公司工作,并出庭作证,对上述证人证言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魏党与被告晋州市东隆纺织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诉讼费10元由被告晋州市东隆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瑞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晓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