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狮民初字第17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王胜利诉蔡友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利,蔡友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狮民初字第1770号原告王胜利,男,195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委托代理人陈光明,石狮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友房,男,194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原告王胜利与被告蔡友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胜利的委托代理人陈光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友房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胜利诉称,被告蔡友房向原告借款,却拒不偿还,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给原告借款40万元,及自2007年1月1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至2013年4月18日止利息为3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蔡友房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蔡友房以生意所需为由向原告王胜利借款,分别于2005年5月21日、2005年9月10日、2006年2月23日、2007年元月18日向原告借款13万元、15万元、2万元、10万元,约定月利率1.2%,被告四次共向原告借款合计40万元。每次均由被告出具借条予以确认交由原告收执。之后,被告没有还款付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未果,为此,原告于2013年4月16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当事人身份情况档案资料、借条、石狮市凤里街道大仑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其自愿放弃辩驳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过庭审质证,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被告蔡友房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蔡友房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给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友房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王胜利借款40万元,及自2007年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400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蔡友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 于 义审 判 员 李 美 好人民陪审员 柳 丽 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斯琴塔娜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及执行申请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