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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执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建才与昌乐县红河镇北周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才,昌乐县红河镇北周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1242号申请人周建才。被执行人昌乐县红河镇北周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增华,村主任。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11日审结。该案(2012)乐红民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多次执行未果,且申请人亦不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10146.0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乐红民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穆彦庆执行员  杨元钦执行员  秦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吴卫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