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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三法民二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2013)佛三法民二初字第736号广东省佛山航道局三水航标与测绘所诉青岛啤酒(三水)有限公司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省佛山航道局三水航标与测绘所,青岛啤酒(三水)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三法民二初字第736号原告:广东省佛山航道局三水航标与测绘所,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东风路48号。法定代表人:邹超平。委托代理人:蔡某某,陈某某。被告:青岛啤酒(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文锋西路38号。负责人:赵军。原告广东省佛山航道局三水航标与测绘所诉被告青岛啤酒(三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以被告已支付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省佛山航道局三水航标与测绘所撤回对被告青岛啤酒(三水)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郭赤戈审 判 员  蔡月梅人民陪审员  陈伟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曾兰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