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民监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解平与刘修河、东港市马家店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解平,刘修河,东港市马家店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监字第9号原审原告解平。原审被告刘修河。原审被告东港市马家店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于显敏,该村委会主任。原审原告解平与原审被告刘修河、东港市马家店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应予再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尹 丽审判员 蔡克纯审判员 周景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柳孟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