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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08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潘杰与刘静民间阶段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杰,刘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852号申请执行人潘杰,男,1985年10月17日,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联城路102号。被执行人刘静,女,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陵县陵阳中路264—1号楼4单元3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杰与被执行人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静长期外出、不知下落,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杭 军审判员  方 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宗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