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执字第10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孟建华与林爱清、陈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孟建华;林爱清;陈瑛;白景亮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执字第10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孟建华,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297X。被执行人:林爱清,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1627。被执行人:陈瑛,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4509。被执行人:白景亮,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4515。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784号民事判决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委托广东公评房地产与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林爱清名下的财产进行估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林爱清名下位于位于珠海市中信红树湾2栋2302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陈祖培代理审判员林楚文代理审判员 柏文璋二0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冯敏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