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章民初字第26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王爱文与李明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文,李明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章民初字第2609号原告王爱文,女,生于1976年11月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张怀国,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华,男,生于1973年9月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文与被告李明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文于2013年12月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明华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爱文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文撤回对被告李明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爱文负担。审判员 栗伟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闵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