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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章民初字第26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王爱文与李明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文,李明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章民初字第2609号原告王爱文,女,生于1976年11月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张怀国,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华,男,生于1973年9月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文与被告李明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文于2013年12月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明华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爱文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文撤回对被告李明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爱文负担。审判员  栗伟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闵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