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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二初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原告马纪存与被告陕西雅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天缘当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纪存,陕西雅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天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0634号原告马纪存,男,195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水平,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雅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中段五一花园。注册号610000100405343。法定代表人刘军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淑娟,女。委托代理人刘旭长,男。被告陕西天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建章路中段五一花园小区1-4-3-2。注册号610000100353884。法定代表人刘军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淑娟,女。委托代理人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纪存与被告陕西雅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天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纪存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纪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0元,其余18949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逯 涛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杨建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慧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