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岱民初字第24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龚某与韩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韩某,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岱民初字第2459号原告龚某,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五马湖小区**号楼*单元***室,居民。被告韩某,女,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南留北村****号,农民。被告吴某,男,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南留北村****号,农民,系被告韩某之夫。原告龚某与被告韩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韩某因经营需要于2012年5月18日向我借现金150000元,未约定期限和利率,吴某作为担保人,未约定担保方式和期��。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归还,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5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两被告均未到庭,亦无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因经营需要被告韩某2012年5月18日向原告借现金15万元,未约定利率和期限,吴某作为担保人,未约定担保方式和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归还。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借条等证据在案证实。由于被告未到庭致使本案无法调解结案。本院认为,被告韩某欠原告借款1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且被告吴某是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两被告系夫妻,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韩某、吴某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支付自2013年10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纪峰审 判 员 黄 浩人民陪审员 刘 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翟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