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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邵中刑一终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谢新春故意杀人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冒某洋,冒某操,黄梅华,谢新春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邵中刑一终字第91号抗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冒某洋,男,1996年12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学生。系被害人冒某亚之子。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冒某操,女,1998年7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学生,住邵东县大禾塘街道办事处红土岭社区居委会荷花路***号。系被害人冒某亚之女。冒某洋、冒某操的法定代理人黄某华,女,系被害人冒某亚之母,冒某洋、冒某操之祖母。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梅华,女,1949年4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居民。系被害人冒某亚之母,冒某洋、冒某操之祖母。诉讼代理人刘让瞩,湖南宏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申四春,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东县灵官殿镇民安村。系上诉人黄梅华之表弟。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新春,男,1949年9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邵东县黑田铺乡建中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11年9月28日被逮捕,当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辩护人唐飞鹏,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新春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2012)邵东刑初字第4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冒某洋、冒某操、黄梅华及原审被告人谢新春均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晟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冒某洋、冒某操、黄梅华及其诉讼代理人刘让瞩、申四春,上诉人谢新春及其辩护人唐飞鹏均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1996年2月,被告人谢新春之女谢某桃经廖某元做媒与冒某亚相识后,谢某桃与冒同去云南经商并同居。同年农历12月14日及1998年谢某桃先后生育了男孩冒某洋与女孩冒某操。后冒与谢某桃关系不和,冒不准谢住在冒家,两人感情破裂。1999年3月21日,冒与谢某桃签订协议,约定了分手相关事宜。同年5月12日,谢某桃在其姑姑谢某叶的陪同下从冒之母黄梅华处以做生意为由,向黄借了2000元。同年5月13日,廖某元在谢某桃的要求下,将黄梅华、谢某桃及谢的姑姑谢某叶、谢某祥召集到谢新春等人开办的新忠托运站内协商处理冒与谢某桃之间的纠纷。因谢某桃要求赔偿5万余元,黄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黄走后,谢某桃不服,在廖某元及谢某叶、谢某祥的陪同下到邵东县荷花路389号找冒索回谢新春曾给冒和谢某桃购买的1台彩电,冒称彩电已典当,廖要冒上楼开门查看,冒不愿意,并向外走。谢某桃等人遂跟随冒,谢某桃与冒发生争吵,谢某桃扬言喊人来帮忙,并打电话给谢新春。谢新春接电话后纠集肖敏平到现场,肖见冒与谢某桃在相互指责和争吵,便上前劝阻,冒说不要肖管,肖声称要管。冒见状即走进邵东县百宝农贸市场,先后从屠户聂某安、罗某生的案板上拿了2把屠刀。与此同时,肖见冒走开,担心冒去喊人打架,便走到旁边刘某平开设的小饭店打电话,准备也喊人来帮忙。但此时,冒双手各持1把屠刀逼近肖,肖即用手去抓屠刀,并走出店外,冒则用屠刀朝肖的头部砍了1刀,肖跑开。谢新春见状上前拉住冒,并与谢某桃一起抢夺冒手中的屠刀,三人扭扯着摔倒在地,谢新春按住冒,并抢夺冒右手所持的屠刀。肖见冒倒在地上被谢新春按住,便返身抢下冒左手中的屠刀,将冒背部、肩部、手、腿部等处砍伤。之后,谢新春与肖敏平逃离现场,冒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9时20分死亡。2011年9月28日,谢新春到邵东县公安局投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梅华、冒某洋、冒某操所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经法院主持调解未果。原判采信了尸体检验报告,法医鉴定意见,(200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人廖某元、谢某叶、谢某祥、黄梅华、聂某安、罗某生、刘某平、封某、左某兴、廖某、黄某群、黄某某、冒上某、冒云某的证言,到案经过,共同作案人肖敏平的供述,被告人谢新春的供述,谢新春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认定被告人谢新春的构成故意杀人罪,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谢新春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谢新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梅华为安葬冒某亚的丧葬费17760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梅华、冒某洋、冒某操的其他诉讼请求。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谢新春投案自首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一审判决没有认定被告人谢新春持刀砍杀被害人,系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黄梅华、冒某洋、冒某操上诉提出,原判只判丧葬费不当,请求判决原审被告人谢新春赔偿经济损失858670元。上诉人谢新春上诉提出,他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且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谢新春及其家属已真诚地向受害方表示道歉,且在民事赔偿方面达成了调解协议,已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经审理查明:1996年2月,被告人谢新春之女谢某桃经廖某元做媒与冒某亚(被害人,殁年22岁)相识。此后,谢某桃与冒一起去云南经商并同居生活。同年12月14日,谢某桃生育了男孩冒某洋。1998年7月24日,谢某桃又生育女孩冒某操。后谢某桃与冒某亚感情不和,冒不愿与谢同居,且不准谢居住在冒家,冒与女友黄某某同居生活。至此,谢与冒之间的感情破裂。1999年2月,谢某桃向冒提出要求赔偿,冒不答应。同年3月21日,冒与谢签订协议,约定由冒赔偿谢1千元,双方共有的摊位归谢所有,双方生育的2个小孩由冒抚养,并约定自此之后,双方互不找对方麻烦。在谢某桃的要求下,同年5月13日下午14时许,廖某元将黄梅华、谢某桃及谢的2个姑姑谢某叶、谢某祥召集到谢新春等人开办的新忠托运站内协商处理冒某亚与谢某桃之间的纠纷,谢某桃要求冒家赔偿5万元,黄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同年5月13日下午17时许,谢某桃在廖某元及谢某叶、谢某祥的陪同下,去邵东县荷花路389号冒某亚与女友黄某某同居的租房中找冒要回谢新春曾给冒与谢某桃2人购买的1台彩电,冒称彩电已典当,廖某元要求冒开门看看,冒不愿意并离开。谢某桃等人尾随冒,谢某桃与冒发生争吵,谢某桃遂打电话给谢新春。谢新春接到电话后邀肖敏平同去现场劝解,肖到现场见冒某亚与谢某桃在互相指责与争吵,上前劝阻,冒不听,并与肖发生争执。冒某亚走到邵东县百宝农贸市场,先后从屠户聂某安、罗某生的屠桌上各拿了1把屠刀,然后返回现场朝正在刘某平的饭店里打电话喊人来帮忙的肖敏平逼近。肖敏平见状用手去抓冒某亚手中的屠刀,冒则持屠刀朝肖的头部砍了1刀,肖跑开。站在旁边的谢新春与谢某桃见状便一同去夺冒某亚手中的屠刀,3人扭扯着并一同摔倒在地,谢新春则趴在冒某亚的身上,双手按住冒某亚的右手并欲夺下冒右手中的屠刀。肖敏平见冒某亚摔倒在地,返身过来夺下冒手中的屠刀,朝冒的右前臂、左上臂、左肩胛、左侧背腰部、左腘窝、左小腿处等部位乱砍。之后,肖敏平与谢新春分别逃离现场,冒某亚被送往邵东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9时20分死亡。2003年7月26日,邵东县公安局民警将潜逃在云南省的肖敏平抓获。2004年11月14日,本院作出(2004)邵中刑一初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肖敏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肖敏平增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梅华、冒某洋、冒某操经济损失2万元(不含已付的1.5万元)。肖敏平及黄梅华、冒某洋、冒某操均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3月1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2011年9月28日,谢新春向邵东县公安局投案,供述了犯罪事实。本案在二审期间,附带民事部分经本院调解,双方曾初步达成协议,但后因上诉人黄梅华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故附带民事部分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现场勘查笔录证明,2003年9月27日,邵东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根据犯罪嫌疑人肖敏平的交代,对1999年5月13日下午17时许发生在邵东县两市镇昭东路的杀人案进行现场勘查。现场非原始现场。现场位于邵东县两市镇昭东路及荷花路389号,房主冒荣某住宅西侧门面的过道上。冒荣某住宅为1栋坐南朝北共6层的住宅。该住宅东接居民楼,以东50m原为冒某亚与黄某某的租住房。南邻消防道,西面为昭东路、水泥坪及水果摊,北邻荷花路,对面为金龙舞厅、百宝农贸市场,冒新荣住宅一楼为门面,分前(正)门面和(西)侧门面。(西)侧门面共有3个,自北向南第1间门面为鑫鑫皮鞋厂,原为饮食店,中间为万发皮具批发部,原为刘昭辉的皮鞋店。第3间为嘉豪皮具商行,原为方某某租用的棉花店。据反映,死者冒某亚躺在棉花店靠北端门框的过道上,地面流淌血迹。2、邵东县公安局(99)邵公法检字第35号尸体检验报告证明,死者冒某亚系他人用锐器作用于全身多处致左腘动脉、静脉断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3、本院(2004)邵中刑一初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肖敏平因本案被本院于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肖敏平因本案于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后,肖敏平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梅华、冒某洋、冒某操均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5、邵阳市法医鉴定中心(2003)邵法鉴字3831号法医学鉴定书证明,被鉴定人肖敏平头顶部有一处3㎝疤痕,左手掌有一处8.5㎝疤痕,右手第2指关节指间关节处前侧有一处1㎝疤痕,右手中指近节外有一处1㎝疤痕。肖敏平目前检见头部、双手部疤痕系轻微伤。6、证人廖某元的证言证明,1996年2月份,由她做媒将谢某桃介绍给冒某亚,双方都表示同意后,即同居生活并同去云南经商。冒在云南经商期间,因吸毒,谢新春就要冒回了邵东。1996年冬天,谢某桃生育一男孩(即冒某洋)。1998年正月,谢某桃带着冒某洋从云南回到邵东与冒某亚共同生活,双方感情很好,谢新春也购买了1台彩电送给冒某亚。1998年农历8月,谢某桃又生育了一女孩(即冒某操),但就在谢某桃坐月子期间,冒某亚开始与一名女子在冒家老屋里同居。因此,谢与冒之间的感情破裂,冒经常殴打谢。同年农历12月28日,谢与冒吵架回娘家与祖母一起过春节后,再也没有去过冒家。1999年正月,她与谢新春、谢某桃及冒之舅舅、冒之母亲黄梅华一起在冒家劝说冒与谢某桃和好,冒不听。同年5月12日下午,谢某桃到她家,要她和黄梅华去讲赔钱给谢某桃。同年5月13日中午12时许,她到冒家与黄梅华商谈处理谢某桃和冒某亚之间的事,黄答应将原谢新春给冒某亚购买的1台彩电退还给谢某桃。当日下午14时许,她与黄在新忠托运站的楼上,谢某桃要黄出面赔偿其5万元,黄不答应。当日下午16时许,黄离开托运站,谢某桃说要到冒家去搬电视机。于是,她与谢某桃及谢的两个姑姑(谢某叶、谢某祥)一起去冒的新家。在冒新家旁,她们碰到冒,她要冒将电视机退还给谢某桃,冒对她说电视机已典当了,谢某桃不信,要去冒居住的家中看看,冒不肯,谢某桃遂讲要去打电话喊人来拿电视机。约10分钟后,谢新春带着肖敏平来了,冒某亚见状则快步往百宝农贸市场里面走去,肖敏平跟上去想和冒说些什么,但冒不理。随后冒从菜市场走出,双手各持1把屠刀走向肖敏平,肖转身跑,谢某桃就去拦冒,但未拦住。冒追上肖,肖用手抓住冒的左手,冒就用右手的屠刀刺肖,并用屠刀砍了肖的头部1刀。谢某桃与谢新春见状,走上去扯冒某亚与肖,4人都倒在了地上,谢某桃遂按住冒某亚持刀的右手,谢新春按住冒某亚的身体,肖就抢过冒某亚左手中的屠刀朝冒身上乱砍。7、证人谢某祥的证言证明,冒某亚与她侄女谢某桃系廖某元做媒相识后同居并生育了小孩的,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分居。1999年5月13日下午,谢某桃因向冒某亚要回彩电而与冒发生争执,后来,她看到冒手持2把屠刀,她就喊姐姐谢某叶快点走,于是她与谢某叶租了摩托车回家了。8、证人谢某叶的证言证明,她侄女谢某桃与冒某亚原是同居关系且双方生育了小孩。1999年5月13日下午,谢某桃因向冒某亚要回彩电而与冒发生争执,后来,她听到有人喊“拿出2把屠刀出来了”,她就与妹妹谢某祥赶忙跑开,并租摩托车回家了。9、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明,1999年5月13日下午17时许,她在冒某亚家楼下门面里看店子。她看到一位老女人(即廖某元)背着一名1岁左右的小孩在喊冒某亚,冒就跟随该女人去了该店后面的巷子里。后来,她在店子后面的菜市场看到2个男子和冒某亚扭在一起,她喊冒快走,冒转身就走,但不知什么原因,冒摔倒在地,那2名男子就各持1把屠刀砍冒某亚的背部、脚部等处。10、证人聂某安证言证明,1999年5月13日下午17时许,他正在邵东县两市镇百宝农贸市场109号摊位卖猪肉,冒某亚走到他摊位边拿起他放在屠桌边缝里的屠刀就走,他要冒将刀拿回来,冒没有理他。11、证人罗某生的证言证明,1999年5月13日下午17时许,他正在邵东县两市镇百宝农贸市场131号摊位拿屠刀割猪肉,1名20多岁、矮胖的男子(经查系冒某亚)从他手中抢走了屠刀。他看到该男子手中原已持有1把屠刀。12、证人何丽的证言证明,1999年5月13日,她正抱着儿子在邵东县城荷花路与滨荷路交叉口的商店里玩,看到有三四个人从红土岭方向跑过来,其中有1名女的,这些人将1名男的按倒在顺发皮鞋店隔壁的地上,并用屠刀往那名男子砍,但那名女的没有动手且在哭。13、证人封某的证言证明,她在邵东县两市镇昭东路55号开影碟出租及小百货店。1999年5月13日下午17时许,她在店子里突然看到1名持刀的男子(即冒某亚)和另1名男子(即肖敏平)从昭东路焕新小吃部手扭着手出来,当该2人扭到顺发鞋厂门口时,持刀男子碰到顺发鞋厂的招牌上而摔倒在地,手中的刀子也掉在地上。此时,与持刀男子扭在一起的那名男子则捡起刀朝持刀的男子砍。她只看到与持刀的男子扭在一起的那名年轻男子用刀砍了持刀的男子。14、证人刘某平的证言证明,他在邵东县荷花路197号做生意。1999年5月13日,他在店子里玩,有一高一矮的2名男子在他店子里打电话,高的(经查系肖敏平)25岁左右,矮的(经查系谢新春)40岁左右。此时,冒某亚来了,矮的就往顺发鞋厂那边走,冒要矮的别走。随后冒与那名高的手拖着手一直扯到顺发鞋厂那边。后来他看到冒倒在地上,那名高的就持1把屠刀朝冒的腿上、臀部、手上各砍了几刀,那名矮的就拖高的走了几步,那名高的又返身砍了冒几刀。15、证人廖某的证言证明,1999年5月13日18时许,他正在百宝农贸市场对面自己的店里制作棉被,突然有1个人(即冒某亚)摔倒在他店子外面,接着有1个人(即肖敏平)手持屠刀冲上去往这个摔倒的人身上砍。16、证人左某兴的证言证明,1999年5月13日下午18时许,他看到伤者(即冒某亚)手持1把屠刀,作出想砍人的样子,但没有砍到人,对方1名男子(即谢新春)将伤者按倒在地上,另1名男子(即肖敏平)就用屠刀朝伤者身体的左小腿、下身、肩部的部位砍,一共砍了20来刀。17、证人黄某群的证言证明,1999年的一个热天,肖敏平满身是血地走到他诊所里,他看到肖的手指、头部、背部多处受伤,伤口比较整齐,他判断是刀伤。他将肖身上的伤口缝好并诊断后,肖就匆匆走了,自此他再也没有见到过肖。18、证人张某新的证言之一证明,1999年5月13日下午,他正在百宝农贸市场卖肉,忽然听见许多人在喊“剁死人了”。于是,他朝对面马路看,看到1名年轻男子与1名中年男子持刀对着另1名男子砍。证人张某新的证言之二证明,1999年5月13日下午,当时他离案发现场有二三十米远,他听到市场的人在喊“2人剁1人”,他只看到2把刀子剁。19、证人冒上某的证言证明,1999年5月的一天(即5月13日下午),他正在市场(百宝农贸市场)卖菜,冒某亚首先从市场里拿了2把屠刀,后冒某亚走到市场对面的马路边撞上1块指路牌摔了一跤,于是有几个人将冒按住在地,抢走冒手中的刀,接着1名高个子年轻男子持刀砍冒,还有1名中年男子也持刀砍了冒一二刀。20、证人冒云某的证言证明,冒某亚是他隔壁邻居,他当时在现场看到了冒某亚被砍的经过,他只看见1名年轻男子动刀砍冒某亚,还有1名年纪比较大的在帮忙按住冒某亚。21、证人何某梅的证言之一证明,她看见冒某亚从百宝农贸市场的屠桌上拿了刀走到市场对面,后来冒某亚碰在1块竖着的招牌上而摔倒在地,有人就冲向冒,并按住冒。有1名额头上有疤子的中年男子抢过冒的刀子,朝冒剁了1刀,随后,又有1名年轻男子持刀朝冒一顿猛砍。证人何某梅的证言之二证明,她没有看到冒某亚被砍时的现场,因为当时她在位于百宝农贸市场她卖菜的地方,她看不到案发现场。她只听别人讲冒某亚被他人砍了10多刀。22、到案经过证明,2011年9月28日,谢新春在家属的陪同下向邵东县公安局投案,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3、共同作案人肖敏平的供述证明,1999年5月13日下午,谢新春打电话给他,说其女儿谢某桃与男朋友冒某亚吵架了,现冒到托运站来闹事,要他过去一下。他往谢新春所处的位置走了不到20米,就见到谢新春、谢某桃、冒某亚等人。他上去对冒某亚予以劝解,冒不听,要他走开,并对他讲,谁管他的事就要谁死,还说要他等着。之后,冒就走了。他怕挨打,就打电话喊人来。当他正在打电话时,冒持刀在他的左手上砍了1刀,他就跑开,冒就追他,并又在他后脑上砍了1刀。此时,谢新春喊快抢冒手中的刀子,他转身看到冒已倒在地上,谢新春按住冒的手在抢冒的刀子,他就上去抓住冒的另1只手,抢到冒手中的另1把刀子并朝冒身上砍。谢新春用刀也砍了冒,但具体砍在冒身体的哪个部位,他不清楚。24、上诉人谢新春的供述证明,他女儿谢某桃经廖某元做媒嫁给了冒某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谢与冒同居生活后,谢发现冒有吸毒行为,且冒经常对谢实施打骂,谢遂提出与冒分手,要冒退还嫁妆,冒同意分手,但不同意退还嫁妆。1999年5月,谢听说冒与1名女子同居,谢就和他商量要冒退还嫁妆。由于冒平时很霸道,又是在社会上混的,他有点怕冒,于是他要谢去找媒婆廖某元及姑姑谢某叶、谢某祥一同去找冒。同年5月13日下午,谢与廖及谢某叶、谢某祥、冒之母黄梅华在邵东县两市镇新忠托运站,谢向黄梅华提出要冒家出2万元钱作为谢为冒所生2个子女的抚养费,黄未答应。后来谢提出不出钱就算了,但要冒退还他以前给谢购买的一台电视机,冒不肯,于是谢打电话给他。他接到谢的电话后害怕冒打谢,就赶去冒租住位于邵东县城金龙菜市场租房处,他看谢与冒在争吵,就上去劝说冒,要冒将电视机退给谢,冒不肯。此时,经常在他托运站玩的“敏伢子”(经查系肖敏平)出现在他面前,问他在这里干什么,他就说冒拿了他给他女儿买的电视机不肯还,还蛮凶。肖听他这么说,就要冒将电视机退给他。冒不肯,肖与冒发生争吵,冒遂往菜市场拿了2把屠刀出来,朝正在打电话的肖砍。肖被砍伤后就跑,冒就追着肖砍。在冒追砍肖时,他趁冒不注意就用双手抓住冒拿屠刀的右手,并用力抢。此时,不知冒碰到什么东西摔倒了,他也跟着摔倒在地。倒地后,他仍握住冒拿刀子的右手,并往冒右手的外侧扯。而正在他与冒抢刀时,他突然听到冒喊“哎哟”,同时冒抓刀子的右手也松开了很多,他就转过头看,看到肖拿着1把屠刀在冒身上乱砍,他赶紧放开冒的右手要肖别砍冒,但肖不听,继续用刀在冒身上砍。之后,肖将刀扔在地上,在路上拦了1辆摩托车走了。他当时看到冒身上都是血,心里很害怕,本来打算回家,但又怕冒家里的人会到他家找麻烦,又因为他认识肖,肖砍了冒,到时公安机关找他,他怕讲不清楚,于是他就坐车逃往新疆。25、户籍资料证明了上诉人谢新春的年龄及身份的基本情况。本院认为,上诉人谢新春在邀肖敏平同去处理其女儿谢某桃与被害人冒某亚同居关系纠纷的过程中,谢新春在肖敏平伺机夺取冒某亚手中的屠刀并对冒实施砍击行为时持放任态度,致使冒被肖砍伤致死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谢新春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谢新春在犯罪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一审判决没有认定谢新春持刀砍杀被害人,系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认定谢新春投案自首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二审出庭检察人员提出:谢新春在本案中持刀砍杀被害人冒某亚的事实清楚,各证人证言之间的内容并不矛盾;谢新春不构成自首。经查,综合本案全部证据,未能确实、充分地证明谢新春持刀砍了冒某亚。谢新春在亲友的劝说下,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虽其辩解没有杀人,但这是其对其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其自首的成立。故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及二审出庭检察员提出的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谢新春上诉提出,他没有故意杀人,且量刑过重。经查,谢新春在被害人冒某亚被肖敏平实施砍杀时,谢新春趴在冒身上并用双手抓住冒的右手不放,使冒失去了对肖的反抗或逃跑的可能,谢新春此时的行为属于帮助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无不当。故谢新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谢新春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谢新春及其亲属已真诚地向受害方表示道歉,并且在民事赔偿方面达成了调解协议,已取得受害方的谅解。经查,由于黄梅华拒绝签收调解书,附带民事调解协议无效,可视为黄梅华一方对谢新春的道歉并未接受,也未对谢新春的行为予以谅解。故上诉人谢新春的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黄梅华、冒某洋、冒某操上诉提出“原判只判丧葬费不当,请求判决原审被告人谢新春赔偿经济损失858670元”的问题,因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不同于民事侵权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不能超出刑事法律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和赔偿项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赔偿有具体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本案由于没有达成调解协议,不能突破该条关于判决赔偿项目的规定,故原判只判决赔偿丧葬费,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部分判赔合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中义代理审判员  杨皞陟代理审判员  李少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曾海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