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58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陈慷与西安德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慷,西安德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5859号原告:陈慷。被告:西安德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路曲江行政商务区综合服务中心六层。法定代表人:张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秀云,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慷与被告西安德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陈慷承担。审 判 长 孙文文代理审判员 郭 瑶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沈蓓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