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湄商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张尧与商周祥、商航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尧,商周祥,商航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湄商初字第361号原告:张尧。委托代理人:徐宇峰。被告:商周祥。被告:商航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尧与被告商周祥、商航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尧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张尧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尧负担。审判员 边 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郑小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