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27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河南成城公用设施配套有限公司与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成城公用设施配套有限公司,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郑州市海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郑州聚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277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成城公用设施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定代表人牛哲,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朱夏炎,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吴富民,主任。被执行人郑州市海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苗新凤,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州聚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河南成城公用设施配套有限公司诉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郑州市海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郑州聚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6)金民一初字第49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郑州市海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郑州聚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028147.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关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