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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一终字第010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何宇楠与管顺立、张爱玲等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宇楠,管顺立,张爱玲,杨伟,赵彦刚,康世军,韩春雷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终字第010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宇楠,中国西电集团西变公司工人。委托代理人高建安,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小娟,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管顺立,陕西移动通信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闫明阳,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江流,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爱玲,陕西省文化厅印刷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管顺立,陕西移动通信公司退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伟,陕西省青年职业学院职工。委托代理人管顺立,陕西移动通信公司退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彦刚,西安旅游集团旅游汽车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管顺立,陕西移动通信公司退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世军,西安众成公司职工。(未到庭)委托代理人管顺立,陕西移动通信公司退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春雷,无业。委托代理人刘正东,男,194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何宇楠因与被上诉人管顺立,张爱玲、杨伟、赵彦刚、康世军、韩春雷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一初字第00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何宇楠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宇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宇楠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112元,由何宇楠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国强审 判 员  姜亦君代理审判员  刘 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郭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