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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执调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田增瑞与李亚婷、段琦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增瑞,李亚婷,段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执调字第00106号申请执行人田增瑞,男,1962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淡村镇南社管区南社村师*组。被执行人李亚婷,女,1966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南社乡湾度村党*组。被执行人段琦,,男,1973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南社乡政府西邻。申请人与二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富民初字第007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执行的标的额为9500元及模具设备。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段琦主动向申请人交付自己处现有的模具设备,并交纳执行费。其余部分及租赁费因被执行人李亚婷外出下落不明而无法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次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富执字第001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勇审判员 董有仁审判员 胡 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郝 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