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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一初字第02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六安市裕安区亚夏汽车运输服务车队、朱涛、华宏菊、朱元江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裕安区亚夏汽车运输服务车队,朱涛,华宏菊,朱元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2361号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周夏耘,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子谦,公司员工。被告:六安市裕安区亚夏汽车运输服务车队,住所地六安市。法定代表人:陈光纪,公司总经理。被告:朱涛,住安徽省寿县。被告:华宏菊,住安徽省寿县。被告:朱元江,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市裕安区亚夏挡车运输服务车队、朱涛、华宏菊、朱元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姜丽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