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奉法民初字第038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苏方军与重庆海成实业集团海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方军,重庆海成实业集团海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奉法民初字第03873号原告苏方军,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军,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有特别授权。被告重庆海成实业集团海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少陵路一号附三十八号一楼,组织机构代码75929584-4。法定代表人何宇红,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方军与被告重庆海成实业集团海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方军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方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苏方军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方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苏方军负担,依法予以免交。审判员 袁衍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龙 宇 来源:百度“”